衢州清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汽车租赁合同押金及欠款争议纠纷
衢州清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汽车租赁合同押金及欠款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王某与汽车租赁公司签一年租车合同并付 1 万元押金,其提前还车要求退押金时,公司发现其有未结交通罚款、拖欠租车款,加违约金共 1.5 万元,故拒绝退押金。王某不满,多次带人到公司吵闹索要押金,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致工作人员辞职,公司多次报警。双方自行协商无果,王某向街道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本案为汽车租赁合同纠纷,王某与汽车租赁公司因提前解约的押金退还起争议,街道调委会启动 “三所联动” 机制,由调解员、律师、民警联合调解。
调解员先核查证据、沟通双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和第五百八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定金和押金的法律性质及适用规则。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当事人违约时,对方有权不予退还;而押金虽然性质上类似于定金,但如果债务人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押金应当退还给债务人或者抵作价款。
调解员明确王某未结交通罚款、拖欠租车款的违约事实,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释明双方权利义务;律师从专业角度详解合同约束力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民警批评王某多次到公司吵闹的行为,告诫其依法维权,王某认识到自身错误。
调解员结合双方情况促成协商,提出兼顾双方权益的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王某结清 400 元交通罚款、一个月内付清 5000 元拖欠租车款,公司免去其余费用,在王某履约后一周内退还 1 万元押金,双方无其他争议。此次 “三所联动” 高效化解纠纷,实现法律与社会效果统一,为同类纠纷处理提供借鉴。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王某同意立即结清未交的交通罚款人民币400元,并于一个月内付清拖欠某汽车租赁公司的租车款人民币5000元;
2.某汽车租赁公司同意免除王某除押金以外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和滞纳金等;
3.某汽车租赁公司承诺,在王某结清上述款项后一周内,退还其押金人民币10000元;
4.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 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均按约履行了义务。王某支付了相关费用,某汽车租赁公司也退还了押金。双方未申请司法确认。
事后,调解员进行回访,确认调解协议已得到全面履行,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认为调解方式高效便捷,有效解决了纠纷,维护了各自权益。此次回访进一步巩固了调解成果,确保了调解协议的长期有效性。
标题:衢州清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汽车租赁合同押金及欠款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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